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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、补(代)课的暂行规定
2013/06/17  

  为了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,严格管理制度,保证教学质量的提高,特制定调、补(代)课暂行规定如下:
1.每学期由教务处下发的课程表包括上课班级、课程名称、任课教师、教学进程、上课时间及地点等信息。这些内容是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,全校师生务必认真仔细阅读,严格执行。确因特殊情况需更改时,按本规定办理。
2.凡需要更改上述表格中的任何一项信息内容,必须由教研室提出,经任课教师所在院系部主管教学领导同意,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变更。
3.教师授课期间,要严格控制请假。因特殊情况(因病、因事、因公)需临时请假,按下列办法处理:
(1)教师因故(病、事、出差等)临时不能正常授课,原则上不能停课,由教研室安排代课或采取其他措施,但不能改变上课的起止周次,以保证学生学习量的平衡和学习的连续性;
(2)教师因故需调、补(代)课时,需到系教学秘书处填写申请单,经教研室主任、主管教学系领导同意后交教务处备案;
(3)补(代)课教师在补(代)课后,必须填写回执单并交教务处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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